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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出海新边界:《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对AI、生物医药与光伏企业的深远影响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6-10-24 14:41:05


2026年10月16日,徽声在线从商务部、科技部获悉,两部门联合发布了2026年第48号公告,计划对2023年版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修订。此次修订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大领域新增了40项技术,其中人工智能领域23项、生物医药领域5项、光伏领域12项。具体而言,拟禁止出口的技术有14项,拟限制出口的技术有26项。公告还设置了意见反馈期限,截至11月15日。

尽管公告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值得注意的是,“出口前临时登记”制度已从发布当天起正式生效。这意味着,即便是公告发布前已签约但尚未履行完毕的项目,也需遵循新规定。

《目录》修订带来了哪些变化?对于AI、生物医药、光伏等行业的常见出海场景,企业又需注意哪些问题?

一、解读《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重要性

依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只要技术从中国境内转移至境外,无论交易形式是买卖、投资还是合作,均视为技术出口。这包括转让专利、许可代码、交付工艺包、派遣工程师赴海外调试或培训等行为。无论交易是否涉及金钱,对方是否为全资子公司,均非判断标准。哪些技术禁止出口,哪些技术限制出口并需许可,均由《目录》明确规定。

二、新旧对照:征求意见稿带来了哪些变革?

1

三大领域受限技术的新变化

以下表格展示了本次《目录》在AI、生物医药、光伏行业的一些核心修改点对比。

领域

现行2023年版《目录》规定

征求意见稿新增内容

AI

主要集中在中文信息处理和网络安全领域:如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的语音识别、合成、AI交互界面、推荐算法;以及漏洞挖掘、恶意代码等攻防技术——多为定性描述

新增大模型、智能体、AI芯片及存储芯片设计、万卡级算力集群、AI攻防、深度合成检测、声纹识别、翻译等23项技术,多数带有量化指标

生物医药

涵盖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禁止)、疫苗生产菌种毒种、组织工程、中药等领域

新增细胞和基因治疗(CGT)与siRNA技术工艺平台(禁止所有权对外转让)、病原微生物功能增强(禁止)、CGT与siRNA全新靶点发现验证(限制)等规定

光伏

原无光伏专门条目

新增多晶硅、硅片、电池三个环节共12项技术,并涵盖承载这些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

2

监管思路与机制的新变化

1. 受限技术描述转向“量化指标”

相较于2023年版《目录》中定性描述偏多的情况,此次新增条目中,对受限出口技术的描述增加了大量定量指标。这有助于企业更便利、精准地判断自身技术是否落入限制或禁止范围。然而,量化标准的测算结果可能因测算方式或口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未来是否会进一步对相关测算口径或方式进行精细化,值得持续关注。

2. 明确“实际控制人”变更需登记的出口情形

本次48号公告明确指出,“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被列为过渡期内需要办理出口前登记的情形之一(公告并未修改《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技术出口”的定义)。然而,目前对于何为“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规定尚不清晰。例如,技术持有主体的间接最终实控人如果转为境外国籍人或境外企业,是否属于这种情形,有待进一步明确。

3. 拟设置技术出口限制的例外和自动许可

若相关技术落入《目录》,过去只有限制(并需申请许可)和禁止出口两种选择。此次48号公告及商务部答记者问拟设置两种新的机制:

  • 设置豁免情形:即便落入《目录》,AI领域已通过开源、论文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将不受限制;生物医药平台条目仅禁止所有权转让,授权许可和外包服务则不受影响。

  • 设置自动许可机制:即便属于《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若符合以下类型,虽仍需申报,但可“即报即出”,快速获得许可:AI限制类技术的开源、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境外流片、利用境外资源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海外自有云部署;生物医药限制类技术的对外授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人道主义救援和联合研发。


4. 过渡期内“先登记、后出口”已生效

这是企业当前最需处理的事项。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目录》正式实施,出口征求意见稿所列技术前,企业需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进行登记。需登记的情形有四类:(1)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2)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3)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4)商务部另行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是否落入范围由企业自行判断,已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也需登记。登记表设有“是否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一栏,说明集团内部的技术调拨同样需登记。

三、AI企业需关注哪些问题?

1

自身是否拥有“受管技术”?

AI领域的新增条目覆盖六类技术。以下表格展示了各类技术的主要门槛:

技术类别

典型企业

主要门槛

大模型

基座模型、行业模型公司

用核心数据训练的禁止;用重要数据训练的限制(仅使用微量(≤0.1%)重要数据训练,所用重要数据无法实质性提升模型在该数据领域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且采取脱敏清洗等安全措施,重要数据不会在输出环节复现,或有关重要数据可合法公开获取的,不属于);计算量≥10²⁶、参数量≥2万亿或排名全球前10,任一即限制

智能体

Agent平台、自动化办公、博弈决策

≥20步任务拆解、≥60个智能体协同、≥200个工具调用等,并同时达到准确率或成功率门槛;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军工、核心政务的高性能智能体禁止

芯片设计

AI芯片、存储芯片设计公司

AI芯片设计具备六项特性之一即可,其中“具备浮点或整型运算能力”未设数值;3D闪存、内存设计另有指标

算力集群

云厂商、智算中心、调度软件商

用于超1万张加速卡集群的互连(≥800GB/s)、容错(恢复≤120秒)、通信调度、异构调度技术

安全与鉴伪

网络安全、内容安全、数字水印公司

AI恶意代码生成等攻击技术禁止;AI辅助漏洞挖掘、深度合成检测(准确率和召回率≥98%)、隐写技术限制

语言与语音

翻译、同传、语音验证产品

声纹识别四项指标任一;专门或主要用于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MOS≥4.8或BLEU达标

关于大模型,有三点值得关注:

  1. “全球前10”不仅看综合榜,专项能力和全球调用量也算,且以出口时的排名为准。这意味着是否受限需动态管理监控。

  2. 若相关模型为混合专家(MoE)模型,应按总参数还是激活参数口径计算参数量,当前《目录》尚不明确。

  3. 训练数据是否含有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直接决定模型属于禁止类还是限制类。因此,数据分类分级和训练数据台账成为模型能否出海的前置工作,而非仅数据合规部门的内部事项。


2. AI出海典型场景

1. 在线服务出海(API调用、APP/网页交互、SaaS应用)和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

此次商务部就《目录》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判别具体‘出海’情形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的范围,核心在于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对于企业利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API调用、APP/网页交互、SaaS应用、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等情形,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从上述答记者问可以看出,技术出口管理的核心逻辑未变,核心在于判断境外的人拿到的是运算结果,还是技术本身或足以复现它的知识。后者而非前者才是监管的重点。

但仍需注意以下几点:

  • 答记者问仅对“大模型”作了此表态,智能体、安全检测、翻译等其他受管技术以服务方式出海能否参照,还需关注后续正式文件澄清。

  • 若先将模型部署到海外服务器,再对外提供API,“部署”这一步需单独评估(见下文第3类场景)。

2. 开源发布(模型权重、智能体框架、工具链)拟适用便利措施

不少企业通过开源建立海外生态。以下为关注要点:

  • 已开源的内容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管;境外下载、镜像不受影响。

  • 首次开源一个达标的新版本,发布本身即视为技术出口,不能先发布再主张“已公开”。正式实施后拟走自动许可,现阶段建议发布前登记。

  • 权重公开不等于训练配方、强化学习流程、内部检查点也公开;这些内容对外提供时仍需单独判断。

  • 需申请、限制用途的“半开放”许可是否算进入公共领域,目前尚无答案。


3. 外部署与算力基础设施(IaaS)。包括把模型部署到海外服务器、在境外建智算中心、替境外客户建设和运维集群、芯片公司赴境外流片。关注要点:

  • 限制类模型部署到海外属于技术出口;但若部署在“海外自有云”,后续可就出口获取自动许可。

  • 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可适用自动许可;目前代建代运维则不在官方列举的便利情形之内。


四、生物医药企业需关注哪些问题?

1

受管技术:聚焦“底层平台”和“全新靶点”,而非具体药品

本次生物医药领域拟新增5项技术,3项禁止、2项限制,全部集中在可复用的底层能力上,而非某个具体药物品种。

类别

拟禁止出口

拟限制出口

细胞和基因治疗(CGT)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GT技术工艺平台(仅禁止所有权对外转让)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GT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

小核酸药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siRNA药物技术工艺平台(仅禁止所有权对外转让)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siRNA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

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人工基因改造与定向传代增益(功能增强类)技术

理解这部分规则,需优先抓住两个要点:


  • “技术工艺平台”指通过长期研发积累形成的可复用、能够支持开发多款药物的成套底层共性技术;仅用于单一药物品种的开发技术工艺,不在管理范围内。

  • “全新靶点”指全球范围内未通过专利、学术文献、公共数据库、行业技术资料、学术会议等途径公开披露过的药物靶点。

2

单一药物品种的license-out、平台授权与外包服务原则上不受影响

  1. 征求意见稿附注明确,特定药物品种BD所必需的技术工艺不属于管理范围,因此单一药物品种的license-out原则上不受影响。

  2. 平台条目仅禁止“所有权对外转让”。根据征求意见稿注释及本次商务部答记者问,对外授权许可(license)、利用平台提供外包研发和生产服务(CXO模式)等不转让所有权的合作,不属于管理范围。

  3. 对于限制类的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以下出口情形拟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对外授权许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需要、人道主义救援、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


五、光伏企业需关注哪些问题?

1

受管技术:重点管控“制造能力”,而非“光伏产品”

光伏是此次从零开始列管的领域,12项技术全部集中在上游制造环节,并且连同“设备制造技术”一起管控。

环节

禁止出口

限制出口

多晶硅

单线三氯氢硅产能≥25万吨/年的冷氢化流化床工艺、单线≥2万吨/年的硅烷流化床工艺,及其设备制造技术

单线≥3万吨/年的多晶硅工程技术(含设备工程设计、厂房设计、工艺包);单台还原炉≥800吨/年的还原工艺

硅片

厚度≤70微米的硅片制备技术(含程序代码、算法模型、设备图纸)

单晶炉设计、硅棒机加工、大尺寸薄硅片切片技术及其设备

电池

边缘钝化技术;钙钛矿及叠层电池组件生产技术

TOPCon、XBC、HJT等高效电池的镀膜、扩散、电镀等工艺及其设备

值得注意的是,与AI、生物医药不同,官方未明确给光伏条目安排自动许可等便利通道,因此目前看,达标的限制类技术需走完整的许可流程。

2

光伏典型出海场景

1. 成品出口与海外电站项目

这通常包括组件、电池片、硅片等产品出口,以及海外光伏电站的EPC、安装和运维。关注要点:


  • 卖产品原则上不受影响,电站安装和运维也不涉及上游制造技术。

  • 但若买方要求随货提供制造工艺文件、配方或工艺参数,就可能进入技术出口的范围。

2. 海外建厂

在东南亚、中东、美国等地建多晶硅、拉晶切片或电池工厂,通常需输出工艺包、工程设计、厂房设计和整线设备。关注要点:

  • 若涉及禁止类技术,无论何种形式均不能出口,包括给自己的海外全资子公司。海外工厂的技术路线应在立项时就避开禁止类指标。

  • 若涉及限制类技术,则需许可,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生效。对建设周期紧的项目,许可时间需写进整体时间表。

  • 与当地伙伴合资、以技术作价入股的,属于技术所有权转让;以许可方式提供的,属于授权境外使用。两者现在均需登记。

3. 设备厂商出口关键设备

单晶炉、切片机、LPCVD/PECVD、ALD、扩散炉等设备厂商向境外电池或硅片厂供货。关注要点:

  • 这是本次修订中唯一将“设备本身”纳入的场景。公告列明、且承载达标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出口前均需登记;未列明的设备原则上不管。

  • 不能以“只卖设备、不给图纸”或“黑盒交付”为由当作普通货物处理。

  • 设备的设计图纸、控制程序和算法模型属于“设备制造技术”,单独对外提供即视为技术出口。

4. 投产后的持续技术支持

投产后支持通常包括派工程师到海外工厂调试、爬坡、良率改善、工艺升级,以及远程诊断和参数优化。关注要点:

  • 官方专门指出,光伏技术的出口往往发生在产线安装、调试、改良和升级过程中。每一次输出新工艺、新参数,均可能是一次新的技术出口,涉及限制类技术的,需申请技术出口许可。

  • 已建成的海外工厂也需纳入排查:公告后的升级或新产线导入,若涉及达标技术,应先登记。


六、企业当前可采取的六项行动


  1. 进行技术盘点:对照征求意见稿的控制要点,逐项记录自己的模型、芯片、平台、工艺和设备参数,留存测试和测评证据。

  2. 梳理出海动作清单:将已签未履行的授权、交付、设备合同、开源计划、海外工厂升级、集团内技术调拨和未交割交易列出,落入范围的先登记、后出口。

  3. 调整交付方式:AI企业能用服务模式就不轻易交付权重;生物医药企业需明确平台、靶点、产品的权利边界;光伏企业在海外建厂立项时就确定可输出的技术路线。

  4. 修改合同:在许可、采购、EPC、投资和并购文件中加入出口合规陈述与保证、登记和许可配合义务、交付或交割先决条件,以及规则变化时的重新谈判机制。

  5. 将技术出口纳入ODI方案:境外投资、海外建厂、红筹重组时,将技术出口登记/许可、数据出境评估,与发改、商务、外汇部门的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以及可能触发的安全审查,一并纳入预先评估和规划。

  6. 在11月15日前公众可反馈意见:参数口径、“轻量化”端侧部署的标准、“自有云”、“实际控制人”的含义等,后续公众意见及征求意见后的结果,值得持续关注。


结语

此次修订的方向明确:AI的模型与算力、生物医药的底层平台、光伏的上游制造能力,均被视为需留在控制范围内的关键能力;监管不仅关注技术所在地,也关注技术控制权归属。与此同时,官方反复强调列管“精准有限”,产品出口、在线服务、开源、平台授权和外包服务均保留了空间。对大多数科技企业而言,出海仍然可行;差别在于,技术出口合规需在产品路线、交付方式和融资架构定形之前就纳入考量,而非等合同签完、设备发走、代码传完之后再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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