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河南开封兰考县一男子因收麦纠纷被扇耳光后倒地,脑出血抢救15天离世,家属质疑打人者未被刑事立案,案件处理引关注。 ...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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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开封兰考县堌阳镇宋营村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村民宋先生向徽声在线记者透露,今年6月3日,他的弟弟宋某成因收麦过程中的纠纷与他人发生激烈争执,被对方扇了一巴掌后倒地不起,最终因脑出血经过15天的紧急抢救仍不幸离世。家属们认为,打人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然而目前处理结果仅为行政拘留后释放,这让他们难以接受。 针对此事,事发地派出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此事,并承诺会及时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 男子收麦争执中倒地,抢救无效离世 家属质疑处理结果 据宋先生回忆,事发当天中午,弟弟宋某成在田间焦急地等待收割机收麦,却因收割顺序问题与收割机操作人员产生了口角。由于收割机司机与同村村民宋某虎存在亲戚关系,司机随即打电话叫来了宋某虎。 宋先生描述,宋某虎赶到现场后,与宋某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动手扇了宋某成一巴掌。这一巴掌让宋某成当场倒地,现场邻居见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据宋先生进一步描述,宋某成在倒地后曾一度短暂清醒,救护车因此先行离开。然而,约二十分钟后,宋某成再次倒地,并出现呕吐、意识不清等严重症状。家属们再次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求助。 ▲宋某成的诊断证明书 宋某成被紧急送往堌阳镇卫生院,随后又转至兰考县第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宋某成被诊断为左侧丘脑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脑疝、脑积水、脑水肿、急性呼吸衰竭、肺部感染、意识丧失、休克、陈旧性肋骨骨折、中枢性尿崩症以及电解质紊乱等多种严重病症。 尽管医院迅速对宋某成进行了开颅引流手术,并持续抢救了15天,但最终还是未能挽回他的生命。宋某成于今年6月18日不幸离世。 鉴定意见揭示:争吵与轻微外力为死亡诱因 家属要求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 宋先生提供的由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该鉴定由兰考县公安局堌阳派出所委托,受理日期为今年7月15日。鉴定意见书详细描述了案件经过:6月3日,宋某虎与死者宋某成因琐事发生纠纷,宋某虎往死者宋某成头部扇了一巴掌,导致死者宋某成感到不适并出现脑出血症状,最终就医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书进一步指出,被鉴定人宋某成头皮下未见明显损伤,颅骨未见骨折,脑组织表面浅表损伤为医疗行为所致。小脑、脑干未见明显损伤,可排除外伤引起脑出血的可能。然而,其脑底动脉局部存在粥样硬化,丘脑及基底节区出血位于脑组织深层,是病理性脑出血的常见部位。 结合案情分析,被鉴定人宋某成在与人争吵过程中,面部曾受到轻微外力作用。虽然争吵、情绪激动和面部轻微损伤不足以直接导致个体死亡,但可能引起血压改变,从而诱发病理性脑出血。 ▲宋某成的尸检报告 综上所述,根据尸体检验所见、病理学检验并结合案情等资料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宋某成符合病理性脑出血继发脑疝形成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的特征。争吵和轻微外力作用被认定为死亡的诱因。 该中心的鉴定意见明确指出:被鉴定人宋某成符合病理性脑出血继发脑疝形成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的特征,争吵和轻微外力作用为死亡诱因。 案件能否刑事立案?警方回应将依法处理 家属对案件处理过程提出多项质疑 宋先生对案件的处理过程提出了多项质疑。他表示,事发当天在场村民对宋某成伤情的严重性并不了解,在派出所做笔录时表述存在差异,“有人说宋某虎用手打了一拳,有人说拍了一巴掌,还有人说拍了两巴掌。”他认为这导致案件基础证据出现偏差。 其次,关于尸检流程的问题。宋先生称,在多次催促下,派出所最终联系了郑州的鉴定机构进行尸检。然而鉴定书显示受理日期为7月15日,距离事发已经过去了40多天。 再者,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尸检报告出具后,公安机关并未对宋某虎进行刑事立案。宋先生称,派出所仅对宋某虎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家属们认为,宋某虎的殴打行为是导致宋某成死亡的诱因之一,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家属反映的情况,徽声在线记者致电兰考县公安局堌阳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在电话中表示,他一直与宋先生保持着联系。对于案件是否能够刑事立案以及目前有何处理意见等问题,该负责人未作正面回应,仅表示无论怎样都会依法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进展暂时无法透露。 徽声在线记者 钟梦哲 编辑 张寻 审核 任志江 延伸阅读 公职人员驾车碾到横卧醉汉致其死亡 担心孩子入伍政审受影响 一起发生在广西来宾武宣县钻石华府小区的悲剧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24年11月20日,公职人员陈先生驾车回小区地库下坡转弯时,不慎压到了一名摔倒横卧在车道的醉汉,导致其不幸死亡。这起事故让陈先生的人生陷入了困境。 最终,陈先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1月26日,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先生虽然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具有主动赔偿对方部分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社会矛盾已经得到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决定不起诉。 尽管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身为公职人员的陈先生因触犯刑法仍面临纪委的纪律处分。目前他已被撤销行政职务并扣发绩效工资。 ▲事故现场 驾车回小区地库转弯不慎碾到摔倒醉汉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引发争议 据陈先生介绍,事发前这名男子在外醉酒后被妻子用电动车接回小区地库。进入地库后该男子从电动车上摔下,而他的妻子则先去停车后返回。就在这时男子已被车辆碾压。警方调查结果显示,该男子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20.09mg/100ml。 司法鉴定显示,覃某某系被车辆碾压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发当晚陈先生被武宣县公安局传唤并接受调查,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立案,并于2024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在案件办理期间,警方进行了可视局域鉴定。这份鉴定显示当车辆驶入通道超过右侧墙体约1至2米时实验人员坐在驾驶室位置通过右前玻璃可看到右前侧地面假人;但当实验人员继续驾驶车辆模拟右转弯向前行驶时假人逐渐被车辆后视镜及右A柱遮挡;随后实验人员无法观察到假人且车辆逐渐靠近假人直至碰撞也无法观察到假人。 ▲警方鉴定意见 陈先生表示由于地库入口下坡正对面就是承重柱,现实中不可能驶出墙体1至2米位置才转向而是驶出墙体立即转向。醉酒男子距离转弯处7米远,此时随着车辆转向和车辆A柱遮挡作用,该男子刚好躺在自己的视野盲区内。 相关案件资料显示陈先生驾驶证照齐全且车辆制动、转向系统经检验合格;案发时他无酒驾、毒驾行为且行驶速度约6km/h(低于地下车库15km/h的限速标准)。 ▲警方“假人实验”现场 陈先生曾用“假人”摆在事发地进行实验发现数十辆汽车进入地库时都没有注意到这个地方有“假人”存在并碾压到了“假人”。他还把相关实验记录和监控视频提交给了检察院作为证据。 2025年7月9日警方以陈先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武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今年1月26日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陈先生虽然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具有主动赔偿对方部分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社会矛盾已经得到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截图 然而陈先生认为这应该是一个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自己不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不起诉的对象。今年2月28日他向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5月18日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陈先生在驾驶车辆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坡底处未能履行应有注意义务在改变行车路线前未确保驶入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后行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客观上违反安全驾驶义务驾驶车辆碾压覃某某并造成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要件。 尽管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身为公职人员的陈先生因触犯刑法仍面临纪委的纪律处分。目前他已被撤销行政职务并扣发绩效工资。他最担心的是未来孩子入伍政审会受到影响。 同小区业主反映:事发后物业在转弯处安装了镜子 以消除安全隐患 8月13日徽声在线记者多次联系当时负责陈先生案件的检察官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记者想进一步了解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但醉酒男子家属拒绝向记者回忆当时情形。 一名钻石华府的业主告诉记者小区地库确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地库灯光昏暗进入地库正对面就是承重柱需立即右转会出现驾驶盲区车辆A柱会挡住转向后的地面因此事故发生在驾驶员盲区内。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在地库入口转弯处安装了一面镜子以便驾驶员可以看到弯道另一侧的情况从而消除安全隐患。 在相关民事案件判决中武宣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故虽发生在钻石华府小区地下停车场内且公安交警大队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法院结合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等情况酌定受害人覃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而被告陈先生承担60%的责任。 曾有类似案例被认定为不是犯罪 类似案件并非孤例。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3-06-1-178-004安阳张某案)显示张某驾驶车辆进入地库后将躺在甬道入口5米靠墙躺下休息的张某某碾压致死。然而汤阴县人民法院却判决张某无罪。理由是法院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判决要旨显示在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存在客观的损害结果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可归责性。该案地下车库车辆碾压致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此不构成刑法上的过失犯罪。 徽声在线曾报道一起发生在河南三门峡的类似案例。2019年7月20日凌晨一男子醉酒后进入地库被车库升降杆绊倒王琦驾车进入车库时碾压男子致其死亡。随后王琦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也以该罪名对王琦提起公诉认为王琦驾车进入车库时未判明路况。然而2020年10月19日王琦被羁押457天后取保候审;2021年9月30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对王琦作出不起诉决定。湖滨区检察院的不起诉理由是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琦对死者当日凌晨因醉酒后绊倒在地下车库起落杆附近存在注意义务王琦主观上没有过失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还是意外?法律专家解读争议焦点 一位长期从事事故调查工作的交警告诉徽声在线记者车库有人躺下的概率极低驾驶人对地库环境有一定相信力人们都在遵循这个环境的驾驶习惯。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不是犯罪。而过失犯罪则是主观上存在过错。按照一般社会常识机动车通行的地下车库行车道中不会躺卧在转弯车道内。且对通行的司机而言通过鉴定存在视角盲区即使司机尽到注意义务也难以发现醉酒男子因此该事故的发生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 付建表示检察院最终作出酌定不起诉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不是法定无罪不起诉。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应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以开除。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情形单位可对其进行处罚。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二者关键看驾驶员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疏忽大意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危险因疏忽未能预见;意外事件是损害结果发生但该情形完全无法预见行为人无过失、不构成犯罪。 地下车库车道正常情况下不应有人躺卧被害人酒精含量高达320.09mg/100ml从电动车摔落倒地属于非常反常的危险场景。检察院作出的是相对不起诉该决定的前提是认可已经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构成仅因赔偿谅解、矛盾化解不予科处刑罚这和认定无犯罪事实的绝对不起诉有所区别。 至于这份不起诉决定是否会影响陈先生的工作和孩子政审张永辉表示作为公职人员在相对不起诉情形下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据纪法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该处分具备程序与规范依据原因是相对不起诉属于“构罪不处罚”并非确认无犯罪事实。如对处分不服可申请复审、复核;若刑事申诉成功变更不起诉类型可作为处分抗辩的关键新证据。至于政审方面相对不起诉没有法院有罪判决无刑事犯罪案底原则上不会直接导致子女入伍政审不予通过。但案件卷宗会留存涉案记录部分征兵单位会将涉案情况纳入综合评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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