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第三人侵害校方未尽职责担补充责
随着9月开学季的到来,校园安全再度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尤其令人关切的是,未成年人间的玩笑、恶作剧及追逐打闹等行为可能引发的纠纷,及其背后涉及的学生、家长与学校责任分配问题。以下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这一议题。
在枝江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耿某某与李某某在2021年12月24日放学排队时发生了意外。监控录像显示,李某某先是触碰耿某某的书包,耿某某为避开而转圈,随后李某某轻微碰撞耿某某致其倒地受伤。学校老师迅速介入,询问情况并协助耿某某。耿某某次日就医,诊断为牙齿损伤,需进行一系列治疗,预计费用约14000元,并有相应的护理和营养需求。
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李某某作为侵权方,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5822元。法院同时指出,该校已执行日常安全教育,且事故发生时教师在场并迅速处理,不存在管理疏忽,故不承担责任。耿某某与李某某家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然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强调李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伤害,且学校在该事件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引发了对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深入讨论。教育机构的责任在于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这基于其是否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在直接侵权情况下,若能证明学校未尽责,将追究其责任。而在第三方侵权时,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则需承担补充责任。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法院认为,该校在事件中已采取合理措施,故判定无过失。
总结而言,校园安全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尽管学校有责任保障学生安全,但家长同样需在生活中进行正确引导,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此次判决强调了教育机构责任的合理界限,同时也提醒所有相关方,维护校园安全是共同的责任。